大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手续

导语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大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手续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大庆本地宝为您带来的整理。

  一、单位基本信息的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法人证书;

  4、开户行、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

  5、除以上四种情况之外的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字盖章的《个人信息修改申请表》;

  3、本人或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携带以上材料到市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单位缴存状态变更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机关、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填制盖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如单位无章的时候能提供1或2或3材料证明的也可以)

  5、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形,将单位所有缴存人转入其他单位时,同时要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册;

  6、如单位在撤销、合并、分立时,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同时要提供明确欠缴责任主体的证明材料。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四、职工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3.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6.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认。

  7.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规定计算。

  8.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9.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乘以最低缴存比例5%之和。

  1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12.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连续欠缴六个月(包括六个月),市管理中心有权将此单位封存。单位每月应在26日之前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业务。

  五、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是对于低5%,高于12%的比例的审核)

  单位需要降低、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2/3以上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企业连续3年的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单位填制盖章的《缴存比例调整表》一式两联;

  提高缴存比例只需提供1、3项材料。

  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六、单位降低比例、缓缴的要求: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先上交办事处,再由办事处送交中心管理科备案批准后,每年年终需向管理中心上报下述材料: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七、单位欠缴公积金有关规定

  1、单位欠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补缴业务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鉴的《补缴申请书》(《补缴申请书》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鉴的补缴清册;

  (三)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欠缴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四)由于漏缴致使公积金欠缴的,需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2、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不能超过单位设立之日起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4、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5、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6、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房屋再次售出或合同注销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补缴业务。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补缴清册;

  (三)职工个人填写的《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说明》或开发商出具的退房证明或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律师函(《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说明》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八、职工公积金的转移封存

  1、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的封存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材料;

  (二)单位盖章确认的《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到市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单位封存说明;

  (二)单位盖章确认的《汇缴变更清册》。

  3、住房公积金在市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再就业并且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市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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