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重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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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
(一)更换发动机的。
(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
(三)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
(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的。
2.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我市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核发环保标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我市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在用机动车,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允许异地核发环保标志。
3.在本市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机动车登记地检验的外地车辆,可以持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异地检验证明,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进行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到省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内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后,凭环保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如车辆迁入我市的,应当符合我市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国Ⅳ标准),市环保部门应查验车辆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核对环保标志的有效性,并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