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须出具单位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 (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4、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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