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及特殊治疗政策

导语 《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对治疗针对人群;慢性病范围、认定标准、限额及报销比例;特殊治疗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申报及认定条件;就医及监督管理;文件实施时间进行了规定。详见正文

  (一)针对人群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正常参保缴费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

  (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限额及报销比例

  将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冠心病等25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

  参保人员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病种补助标准最高一种疾病的定额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核销比例为60%。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支出与其他统筹基金支出累计计算,累计支出之和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治疗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

   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及器官组织移植术后门诊治疗,分为基础治疗和辅助治疗。基础治疗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门诊治疗;辅助治疗指基础治疗外的其它门诊相关治疗。

  基础治疗核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辅助治疗按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政策核销,起付标准为300元,核销比例为60%。年度费用报销限额为2000元。

  (四)申报及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市(县)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或诊断书、金融社保卡复印件。

  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治疗认定可随时申请。具体申报、体检、认定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交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完成,办理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五)就医及监督管理

  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尿毒症门诊透析的基础治疗除外)就医购药并直接进行网上结算。

  医疗机构协助参保人员伪造医疗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已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医保部门追回。并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病情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已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医保部门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大庆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即可获取大庆医保最新消息及大庆医保查询入口。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