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与退回规定

导语 大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回有什么规定吗?什么情况下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详情请看全文。

  大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与退回规定

  1.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自行及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收视等费用。

  4.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同意以书面形式作出。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建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建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

  8.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住建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个人)每年进行一次复核。承租人配合做好复核工作。

  10.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2.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一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13.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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