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租房使用须知

导语 大庆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详情请看全文。

  大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

  1.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自行及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收视等费用。

  4.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同意以书面形式作出。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建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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