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参保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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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参保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
(一)转外地医院800元;
(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800元,其他三级医院600元;
(三)市内县(区)级医院、厂矿医院和民营医院400元;
(四)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五)当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到200元为止;
(六)恶性肿瘤市内住院放化疗的,不设置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24小时内连续在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第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在市内定点医院门诊实施一次性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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