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生育保险报销办法

导语 大庆生育医疗费用应符合黑龙江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规定。详情请看全文。

  大庆生育保险经办管理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入网资格确认后方可入网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应符合黑龙江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因市内医疗条件所限需到市外就医分娩的生育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办理转外手续,按照市内标准扣减10%后核销。

   参保人员需去往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分娩的,需在入院前办理异地分娩备案手续。办理异地分娩备案手续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市内标准核销。参保人员到市外分娩,没有办理转诊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照市内标准扣减20%后核销。

  因个人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入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核销。除急诊急救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在流产或生育后,由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生育津贴拨付申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入单位指定账户,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大庆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生育保险】即可查看大庆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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