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就业补贴汇总

导语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详情请看全文。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

  上述培训对象,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除省确定的补贴标准外,各地可参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与新兴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目录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等内容),并适时调整,对重点产业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3.“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先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9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1号)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培训项目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 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黑价联〔2017〕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各地应严格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程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单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大学生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32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三)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支出总额的20%。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基础设施完善、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师资培训和教材开发等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备及用品购置、技能攻关、技能交流推广等支出。“三支一扶”等项目人员和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

  “三支一扶”和“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部队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其他支出。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没有明确具体标准的,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各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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