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

导语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管理工作,结合大庆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情请看全文。

  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黑民福〔2010〕7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凡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

  (二)凡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90周岁以上(不足100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的高龄津贴。

  (三)凡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高龄津贴。

  二、办理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适当形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高龄津贴由申请人在符合发放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附件1)。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三份),并填写《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低保、低收入身份界定的由街道(乡镇)负责核查。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由居住地居(村)委会核查证明。

  (二)审核。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入户调查核实,并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后,要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附件1)、《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明细表》(附件2)、《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版上报区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对上报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明细表》数据要与低保数据、死亡数据、户籍信息等进行比对后审批。

  (三)发放。各区民政局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区民政部门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且符合条件起计发津贴。高龄津贴应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

  三、变更和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区民政部门;居(村)委会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户籍情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区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口迁出大庆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通报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并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通报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以故意隐瞒已死亡、户口已迁出等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或者以重复申请等手段多领取高龄津贴的,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并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返缴,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四、资金渠道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市区非低保家庭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各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与公安、疾控中心、殡仪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强化配合,协调支持,形成协同推进工作格局,积极做好高龄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坚持以户籍为基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的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重报的,除追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外,将追究审核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区要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保障高龄津贴资金按月发放到位。

  (三)摸清底数,及时发放。居(村)委会要提前做好高龄老人的摸底登记和人口信息录入工作,通过电话、入户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确保高龄津贴按时发放。

  (四)加强核查,动态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库,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各街道办事(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辖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依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区民政部门要将辖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将市里承担的匹配资金拨付给各区。各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资金。

  (五)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高龄津贴档案统一存放《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留存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制定政策,完善环节。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程序等工作环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七)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充分运用宣传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高龄津贴政策,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六、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大庆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庆民局发〔2009〕22号)《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0〕8号)《关于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庆民联发〔2011〕4号)同时废止。

  2020年8月31日前符合我市高龄津贴原发放范围的老年人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县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承担。

  大庆市民政局 大庆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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