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什么时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导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详见正文。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2.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除年度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3.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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