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1、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2、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受理手续
3、前往车管所领取证明凭证
4、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大庆延缓车辆报废规定
大庆市车管所
办公地址: 大庆市建行街1号
服务热线: 0459-6677027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大庆市车管所联系方式一览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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