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期满换证、转入换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持有以上车型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5、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6、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身份证明原件
2、受教育的凭证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一寸白底彩照3张
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到市、县车管所、市区各分所、各分局咨询台取顺序号等候办理→凭顺序号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办理业务。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费用
驾驶证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