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夫妻
温馨提示:已经生育的不予补办《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但是应依据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对年度内在现居住地生育的第一个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填写《年度内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出生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户籍地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5、因居住地多次变更,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均无法证明在流动期间的婚育状况时,申请人夫妻双方提交书面承诺书(参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
1、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2、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向当事人出具打印的《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4、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自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5、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登记表及其它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保管期限1年。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当日办理
办理费用
免费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有效期一年。使用期未满一年丢失的,可以到申请机关查阅个案信息档案或者证明材料后,即时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