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租房法律责任

导语 大庆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档案和保障对象管理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审核信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详情请看全文。

  大庆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档案和保障对象管理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审核信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的监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虚假申报以及存在以上五项行为的承租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将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庆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即可获取大庆公租房最新消息、申请对象、申请材料和公租房补贴政策等详细信息。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