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导语 统筹内转移(城乡居民保险之间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市、区)居民保险之间转移的;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条件:

  (1)统筹内转移(城乡居民保险之间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市、区)居民保险之间转移的;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统筹外转移(城乡居民保险和企业职工保险之间转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办事所需材料:

  统筹内转移所需材料:

  1、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

  5、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1份

  统筹内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户籍转移后,到新的户籍地所在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协办员为其填写《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

  2、劳动保障所将转入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

  3、转入地县经办机构接收到乡镇上报的转入材料,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转出地县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转入地县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统筹外转移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

  2、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申请表》1份

  统筹外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到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中断缴费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申请表》;

  2、村协办员及时将中断缴费材料上报乡(镇)事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级经办机构。

  3、县级经办机构接收到中断缴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在系统中通过,封存个人账户。

  4、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提交个人申请,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的联系函后,发出信息表,并转移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60周岁,本人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县级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收到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个人账户资金后,进行个人账户合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大庆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即可获取2021大庆个体养老保险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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