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是什么
导语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范围详见正文
提取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上述(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管理条例原文: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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