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人肇事 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导语 11月初,大同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借车人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没能如愿,他和车主一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借车人肇事,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法院:要看是否与保险公司签了合同

  11月初,大同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借车人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没能如愿,他和车主一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案情回顾 借车酒驾肇事

  大同区的孟洋是我市某企业职工,平时很喜欢车。2012年9月18日20时,孟洋饮酒后驾驶姐姐的车行至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化建公司附近的公路时,遇到刘莲驾驶的毛驴车自西向东行驶,会车时两车相撞,致刘莲受伤,毛驴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队认定,孟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莲左股骨髁粉碎性骨折,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导致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评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4月,经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解,孟洋共赔偿刘莲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撞死毛驴等损失共计16.5万元。

  今年5月,孟洋赔偿后,随即向姐姐孟娟给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拒。

  法院观点 赔偿金只给投保人

  孟娟觉得,自己为车买了保险,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警部门也认定孟洋负全责,保险公司理应为这起交通事故给予一定理赔。

  今年9月初,孟洋和孟娟一起将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大同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由孟洋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4.93万元。

  今年10月中旬,大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2011年10月5日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华普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2年10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4日24时止。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原告孟洋系酒后驾驶,被告对因此而发生的抢救费用不予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对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赔偿数额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医疗费票据、伤情鉴定书等8份证据。被告对此证据均无异议。

  今年11月8日,大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孟娟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残疾赔偿金1.24万元、护理费7780元、救护车费150元、担架费220.8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3.4万余元;驳回原告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孟娟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合同成立,双方应予切实履行。因此支持了孟娟的部分诉讼请求,由于和保险公司签合同的投保人是孟娟,而不是已经向被害人支付费用的孟洋,所以保险公司赔偿金给付孟娟。

  律师提醒 保险不赔借车人

  当接到法院判决后,孟洋认为这样判决不公平。因为,他实际支付了赔偿费用,却没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董传伍律师说,孟洋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即使他驾驶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要将赔偿金支付与自己具有合同关系的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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