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导语 对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进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2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进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以及遗失补证、换发证。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国土、房产、建设、林业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市区范围内不再颁发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林地证书(证明)。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上述证书(证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担市区范围内个人住宅用地、油田产能设施用地及农村集体土地以外的土地登记;承担个人住宅、油田产能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外的房屋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窗口承担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用地、油田产能设施用地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承担个人住宅、油田产能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承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过渡期后,承担农村土地(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登记。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后,土地、房屋、林地等许可、交易(流转)管理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对许可、交易(流转)管理确认结果有争议的,由承担许可、交易(流转)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处理。
五、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内容有争议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对国土、房产、建设、林业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记载于土地、房屋、林地证书或证明上的内容有争议的,由原颁发证书或证明的部门或区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六、依法查询或复制土地、房屋、林地登记或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始纸质资料的,分别由保管原始纸质资料的国土部门、房产部门、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各区政府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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